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民初109号
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5600726513。
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吉林组。
法定代表人:周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述,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5623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3元减半收取3616.50元。由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