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2民初967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长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立交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长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长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363203.5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诉讼保全支付的责任保险费55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与山东中和金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碳酸钡等化工原料买卖业务往来。为了结算双方之间货款,2022年7月27日,原告经山东中和金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票据号码:230145100004120211217108298064、票据金额叁拾陆万叁仟贰佰零叁元伍角)一张;2022年12月20日原告请求付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淄博市淄川长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款363203.50元;
二、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淄川长虹化工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1185元、诉前保全保险费277.50元、案件受理费1689元;
以上两项合计366355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183489元,剩余182866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付清(以上款项支付至淄博市淄川长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152252010********);
三、如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淄博市淄川长虹化工有限公司可自被告第一笔逾期付款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四、原告淄博市淄川长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计3378元,由淄博市淄川区长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