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466号 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8762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31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ANY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5号奥体正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3146522F。 法定代表人:余丽娟。 被告:福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31047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30217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58号B1层17-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63048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润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