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49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7899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
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37720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新亚洲康盛商贸城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琴。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0062G。
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候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1号、1-2号、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
被执行人:杨晓琴,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晓琴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晓琴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20××68)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杨晓琴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1428.3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11428.3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亚芸
书记员曾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