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1915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东骏公证处于2018年1月26日做出的(2018)云昆东骏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34158.8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57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栋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