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6)云0103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被告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被告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止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34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