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03执344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新亚洲康盛商贸城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6)云0103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被告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被告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止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34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