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原审被告:***,女,汉族。
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0103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