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财保1055号
申请人:***,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新亚洲康盛商贸城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彭某以位于昆明市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思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