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3166号
原告: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82947379E)
法定代表人:曾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6204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诉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