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3166号
原告: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82947379E)
法定代表人:曾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6204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诉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龙游隆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