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金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6民初283号

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斌,经理。

被告:东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