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6民初283号
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斌,经理。
被告:东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