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何仁海诉被告某某、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24民初78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雨露白族乡洒披武村委会上村78号。
被告**,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华县五街镇老厂村委会老厂二村17号。
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严尚学,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经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接收***的债权,先行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待债权全部实现后再行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在(2016)云2324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