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潘振发诉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4民初851号
原告:潘振发,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康,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4328179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南华县。
原告潘振发诉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振发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振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振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