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潘振发诉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4民初851号
原告:潘振发,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康,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4328179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南华县。
原告潘振发诉被告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振发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振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振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