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南华县。
被执行人段某,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省南华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段某(2018)云2324执2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787.00元(含案件诉讼费996.00元,案件执行费1051.00元),未受偿787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2324执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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