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458号
申请执行人: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洋河浜路**。
法定代表人:曾仲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浔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治鉴,总经理。
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6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1、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08,823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1,323.45(以608,82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873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因“无人签收”遭退信。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至期,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期间,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账户内扣划到人民币2,167元(系财产保全冻结,该银行账户现已注销),并已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厦门清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其他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