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马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11民初3199号
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东郊金马村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时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0000元;2、被告以58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承包了“草海46号地块的防水工程”,并陆续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用于草海46号地块防水工程施工。2017年8月2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找到被告***对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防水材料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明确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共计880000元;被告***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原告支付材料款200000元,剩余680000元余一年内支付。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指示被告***向第三人账户支付防水材料款。后被告***通过云南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向第三人账户分别三次各支付防水材料款100000元,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防水材料款。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欠条、出库单、销售出库单;第二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三份、云南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查询截屏。
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前后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观点下文评述。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后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被告***欠原告防水材料款共计880000元,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原告支付材料款200000元,剩余680000元一年内支付。后被告***通过云南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向第三人账户分别三次各支付防水材料款100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被告欠条确认其欠款,应及时偿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9年起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之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