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398号
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居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庆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山州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永平,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现住***县城区。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现住***县城区。
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州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项目部、杨永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00元,减半收取1374.00元,由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