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5民初2879号
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96964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明,男,1971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9K0U。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吴伟,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邓玉军,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邓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而与该案件直接关系的破产案件是2021年10月29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邓玉军诉讼的申请,通过破产申报程序向债权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邓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90.00元,减半收取11245.00元,退回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普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