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1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96964N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778508-7
住所地瑞丽市麓川路永福巷7号
法定代表人汤卫国,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据已生效的(2017)云3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8053元,执行费1748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宗国有土地,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除土地外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3102执32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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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