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785号之二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池畔小区11栋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杜义方,职务不详。
被告:杜义方,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义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8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