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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01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敏强,经理。
被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玖春。
被告: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22号楼1至3层102。
法定代表人:曹增志。
被告: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吓岗二村五巷加一号。
法定代表人:唐泽菊。
被告:***,男,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3栋C1203。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
被告: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池畔小区11栋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杜义方。
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侧星汇众创空间3楼V-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626元,由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