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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0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敏强。
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22号楼1至3层102。
法定代表人:曹增志。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吓岗二村五巷加一号。
法定代表人:唐泽菊。
被申请人: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3栋C1203。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
被申请人: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池畔小区11栋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杜义方。
被申请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侧星汇众创空间3楼V-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嘉豪、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1,161.0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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