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011号
申请人: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敏强。
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22号楼1至3层102。
法定代表人:曹增志。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吓岗二村五巷加一号。
法定代表人:唐泽菊。
被申请人: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3栋C1203。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
被申请人: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池畔小区11栋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杜义方。
被申请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侧星汇众创空间3楼V-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21,161.05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市世新盛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意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1,161.0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6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