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夸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夸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44388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昆明夸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谢四福。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夸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夏琦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