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缘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缘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1157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万泽科技企业孵化器5层G9室。
法定代表人:王石声。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露
人民陪审员 李 可
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