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3545号
原告天津埃克森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8日,原告天津埃克森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埃克森阀门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埃克森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7元,减半收取12788.50元,由原告天津埃克森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艳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