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07民初5529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步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4100元;2、支付经济补偿15640元;3、支付加班工资216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车工职务,每月周六都要加班,另外每工作日都要加班1.5小时,如不加班按每天旷工1.5小时处理,不同就回家,原告无奈之下于2020年4月18日不再去上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后原告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支付原告社保补偿8000元,原告申请撤销投诉,其他事项没作处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111340元。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已经赣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无故反悔不应支持。2020年5月份,原告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答辩人,称答辩人未给其缴纳社保,要求补偿。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答辩人支付8000元给原告,原告签署承诺书及收条,明确表示双方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全部了结。2、原告诉称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原告到答辩人单位工作不久,双方便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3、原告自己不要求在答辩人处参加社保,有关的社保费用答辩人也与原告的工资一并发给原告,对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有明确约定。且原告系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故原告无权以答辩人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根据,原告加班时,答辩人按规定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月份,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2020年4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2020年5月份,原告因被告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20年4月社保补偿款捌仟元(8000.00)正,均已妥善解决,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再无争议纠纷”。同日,原告***在赣榆区劳动监察部门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在*****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及到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10月-2020年4月的社保补偿均已妥善解决,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本人与*****机械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本人自愿申请撤销在赣榆区的投诉”。后原告向***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4100元、加班工资21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640元,***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4日作出赣劳人仲案字[2020]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8000元后自愿向被告出具收条并在劳动监察大队签署承诺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的收条及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收条、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出具的收条中载明“再无争议纠纷”,承诺书中亦载明“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涉及到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均已了结。现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诉讼请求,有违收条及承诺书的内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