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民催12号
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31号3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山本辉男。
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7月4日出具的票号为32500051/20080634,出票人为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泽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柳海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