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

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与宋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二初字第1号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104-2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人民法院对(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仲裁裁决正确,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工资4835元;2、社会保险金4262元;3、经济补偿金2220元;4、返还多扣的工资615元。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44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该主张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撤销(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秦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有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