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二初字第1号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104-2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人民法院对(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仲裁裁决正确,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工资4835元;2、社会保险金4262元;3、经济补偿金2220元;4、返还多扣的工资615元。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44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该主张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撤销(2013)五劳人仲字第3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云南瑞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秦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有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