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19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2元,减半收取11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6元,由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