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

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22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