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

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5935号
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对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亦予以准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其对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457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上诉人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晋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