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5194号
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纬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坤城*****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公馆办公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坤城*****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381,139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08.54元(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审中变更诉讼标的为138,596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35.96元,由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535.96元,退还原告***仪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972.5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