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17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灿,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柏高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31184P。
原告***与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8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4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余款人民币1051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兆敏
人民陪审员  王应红
人民陪审员  刘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