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6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31184P。
住所地: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第******。
法定代表人:柏高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劳人仲字(2018)1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5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人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安旻
审判员 王恒刚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