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3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2日生,傣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二区***栋***室。
法定代表人:柏高权,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4268元,执行费为864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公告送达及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7月1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