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异265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小区别墅6幢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郊烟草2号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我与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了购买其名下的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51号车位的合同,并于2013年5月2日支付了全部款项148189元给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裁定该车位所有权属于异议人。
审查查明:201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2)昆民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1958.53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01958.53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51号车位进行了查封。
另查明:异议人***与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了购买其名下的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51号车位的合同,并于2013年5月2日支付了全部款项148189元给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出具证明证实上述车位自2013年3月4日起交付给***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份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异议人***与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了购买其名下的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51号车位,并于2013年5月2日支付了全部款项148189元给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济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出具证明证实上述车位自2013年3月4日起交付给***使用至今,而本院的查封在2015年7月2日,故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对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地下车位D2-51号车位的执行。
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方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