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异156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81431769751U。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庙山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双,校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7070688H。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小区别墅6幢2号。
法定代表人:侯晨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曲靖市宣威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国生审判员何林
审 判 员 刘   兴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荣   先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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