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723民初663号
原告: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7070688H。
住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小区别墅*幢*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3797J。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座***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791919。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号荣安大厦*******室。
负责人:唐正安。
第三人:***,男,***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第三人:***,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协商处理方式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云南振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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