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虹维建筑有限公司

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与云南省宣威虹维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4903号 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省宣威虹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虹桥街道白云社区老国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虹桥街道白云社区老国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省宣威虹维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4元,由原告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