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4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振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云D2××××号牌车辆,查封到期时间2023年11月9日,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截止2021年12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