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振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绍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邑县新场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1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邑县新场镇***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邑县新场镇***村民委员会履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81296.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大邑县新场镇***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大邑县新场镇***村民委员会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881296.4元,未能执行到位881296.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