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市人,住**市。
被执行人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1698244C
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市人民法院(2021)云0381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02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经执行案款人民币1357805.52元兑付给申请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云D×××××东风牌汽车,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现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