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725号
原告:**今日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511866X5。
法定代表人:许雄,执行董事,未出庭。
地址:**县。
委托代理人:伏月会,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学,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云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县。
被告: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4640646B。
法定代表人:谢廷廷,执行董事,未出庭。
原告**今日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学、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支付4000元工程款剩下债权放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资路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