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5民初442号
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316632XK。
法定代表人:王晓青。
委托代理人:肖青、吴金娟,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开发区振兴街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4640646B。
法定代表人:谢廷廷。
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鹿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