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247号
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泰旸欣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顺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辰办事处实力上筑商铺******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彭文亮。
委托代理人:班吉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顺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