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1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翡翠古镇一期07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01121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辰办事处实力上筑商铺2幢1**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19195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