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泸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加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
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因承揽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尚欠其挖掘机台班费17262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将其在泸西县水利局处的“中小河流治理泸西县中枢中大河治理工程”的工程款领走,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在泸西县水利局处的“中小河流治理泸西县中枢中大河治理工程”的工程款中的172620元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在泸西县水利局处的“中小河流治理泸西县中枢中大河治理工程”的工程款中的17262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年(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扣押期间,扣押款项由泸西县水利局保管,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