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03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25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现住蒙自市。
被告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会泽县者海镇后公路。
法定代表人蒋加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会泽县振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