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

天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高民申字第3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再审人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为,对方一审不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才申请鉴定,二审鉴定并以此为证据判决,有悖二审终审制度,且鉴定报告事实不清,不合法。
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施工中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等相关技术性问题,有权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认定,作出实体处理的判决。经核实,本案鉴定人云南中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资格、鉴定人员资格和鉴定程序合法。据此,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天绿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