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4民初1766号
原告:昌宁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9874148X9。
负责人:金成兵,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昌宁县。
委托代理人:罗金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5537196B。
法定代表人:祝科强。
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广安市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许春武负担。
审判员  赵普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 婕